新華社西寧8月5日電(記者柳澤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正式施行,懲治“按鍵傷人”將有規可依。新規對網絡暴力如何處罰?普通人遇到網絡暴力如何應對?記者近日采訪了多位長期從事網絡案件辦理的檢察官。
《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多部門聯合公布,是我國首部以部門規章形式公布的反網絡暴力專門立法。《規定》從一般規定、預防預警、信息和賬號處置、保護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明確,旨在治理網絡暴力信息,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家教,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賴玉芳介紹,隨著互聯網的迭代和普及,網絡社交平臺已成為人們社會交往的重要渠道。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家教不僅向用戶提供網絡服務,更應擔負管理職責。《規定》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方面有很強的針對性,亮點是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詳細完善的規定。
《規定》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如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屏蔽賬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范圍、禁止轉載或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講座;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絕接收所有私信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鼓勵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義私信屏蔽詞等功能。
同時,在信息和賬號處置方面,《規定》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務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發現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舞蹈教室傳輸,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部門報告;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信息內容、網絡論壇社區和網絡群組的管理,發現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關閉評論、停止提供相關服務、限制發言、移出群組等措施。
《新規》施行后,普通人遇到網絡暴力該如何為自身維權?平臺應該承擔什么義務?
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郭翔介紹,《規定》出臺之前,個人要求進行網絡暴力信息的取證較為麻煩,主要依賴于本人截圖、錄屏等留存信息,《規定》中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快捷取證等功能,依法依約為用戶維權提供便利。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相關線索,依法配合開展偵查、調查和處置等工作。“這為司法機關開展工作提供了許多便利性,證據的固時租空間定會更加便捷。”郭翔說。
賴玉芳表示,個人遭遇網絡暴力后,首先應利用屏蔽功能、私信設置、評論管理等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設置的功能對自己進行保護,避免網絡暴力擴大化。其次應盡快取證,用戶有權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快捷取證功能,完成取證后,可以向信息處理者、平臺管理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舉報或投訴,要求其及時刪除或屏蔽相關信息,并對會議室出租個人隱私進行保護。如果網絡暴力達到了違法的程度,如人身攻擊、威脅、誹謗等,可以向警方報案或尋求法律援助,向共享會議室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或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規定》,對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會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